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安文数品平台交易规则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安文数品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简称“安徽文交所”)安文数品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交易的市场秩序,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平台为数字资产的流转服务平台,本平台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安徽文交所的管理制度、本平台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等,对数字资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平台的所有参与方。
第四条 本平台所有数字资产的交易,以挂牌摘牌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第五条 挂牌方是指合法拥有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并向本平台申请将该资产进行挂牌摘牌交易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交易用户是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各项证明材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大陆居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
(二)对数字资产交易具有一定认知,具有相应的数字资产类产品的交易经验;
(三)对本平台采用的数字资产交易模式和交易风险有较深的了解,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四)具有参与本平台数字资产交易相匹配的支付能力,能够证明用于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交易资金不能来源于借贷及不法收入,交易行为必须遵守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腐败及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数字资产交易不能影响个人及家庭正常生活。
(五) 具备一定的互联网、计算机操作能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事数字资产交易活动;
(六)在开户时签署《风险揭示书》;
(七)本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一节 术语和定义第七条 数字资产交易业务涉及的主要术语:
交易用户是指按本平台开户要求自主申请并完成交易账户的注册,获得交易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数字资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权益的,供交易用户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使用、出售、收藏或处于生产过程中的非货币性资产。
数字资产账户是指存储数字资产的软件程序或硬件设备,具有ID、账号和密码。
交易账户是指交易用户为参与本平台挂牌、摘牌数字资产交易业务而在本平台自主注册的账户。该账户须在本平台指定区块链账户注册,且该账户须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绑定并激活后,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方可使用。
发行是指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创建数字资产到特定的地址,特定地址可以是用户地址、本平台地址或者合约地址,通过地址可以确定该数字资产所有权。
挂牌是指交易用户自主在本平台交易系统上发布拟购买挂牌或出售挂牌数字资产信息的行为。
摘牌是指交易用户自主对在本平台交易系统上发布拟购买或出售数字资产信息直接进行手动点击买入摘牌或卖出摘牌的行为。
区块链是指分布式数据库,通过分布式设备(节点)上存储数据,而不是依靠单个集中式服务器。本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技术发展变化需要等自行决定所采用的区块链及存储方式。
综合服务费是指本平台向用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手续费、技术服务费和账户管理费等。本平台暂定由卖方按卖出金额的4%支付,如有调整具体以发布公告为准。
手续费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将会在交易过程中另行收取卖方卖出金额的0.65%作为支付手续费(如有变动将以交易系统公告形式告知)。如果用户钱包提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还将收取提现手续费。
业务规则是指安徽文交所的管理制度及已在或后续将在本平台发布的各类规则、规范、解读、公告、声明、指引或其他类似文件,具体内容以本平台实际页面展示为准。
数字资产权益兑换是指本平台数字资产公告中已公示的相关赋能权益予以兑换相应的实物商品。用户可自行决定是否兑换该数字资产的赋能权益(具体以公告信息为准)。权益一经兑换,相应的数字资产将于链上进行销毁,同时赋能权益也随之失效。
第二节 交易行为
第八条 交易用户自愿参与数字资产交易,自担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交易用户应当充分理解并接受本平台制定、修订、公布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
第九条 交易用户需要按本平台要求在网上注册本平台账户后,方可在本平台进行交易,用户需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平台交易用户实行实名制,用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姓名和身份证号等证件信息来完成实名认证以及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绑定后,方可在本平台出售或购买数字资产。本平台允许交易用户既是买方也是卖方。
第十一条 交易用户同意本平台按照其交易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结算每一笔交易,包括划拨资金、支付交易费用。
第十二条 交易用户的资金可以在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间自由划拨,若从银行卡划拨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将不收取手续费。若涉及钱包提现的,将收取提现资金的0.1%加3元/笔作为提现手续费(如有变更将以后续发布公告通知为准)。
本平台只对资金划拨承担监管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因第三方支付机构资金监管导致的资金划拨延迟,交易用户需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
第十三条 交易用户须对自身的交易账户安全负责。任何通过交易用户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交易系统进行数字资产交易和资金操作的行为均视为交易用户本人的行为,该行为由交易用户本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基于数字资产的特殊性,交易用户仅可获得数字资产的使用权而非版权。数字资产的版权由挂牌方或原创者享有,除另行取得版权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外,用户不得将数字资产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数字资产的展示效果可能受用户手机性能、环境等因素的影响。用户不得对数字资产进行炒作、欺诈,或以任何非法、侵权方式使用数字资产。
第十五条 交易用户的数字资产在未售出前,可取消挂牌。一旦交易完成,交易用户将无法撤销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用户应仔细确认所购买数字资产的名称、介绍、价格、数量以及任何限制性要求,并独立判断是否购买。本平台售出的数字资产均为虚拟产品,并非实物,一旦支付成功,基于数字资产和区块链的特殊性,购买人将无法向本平台申请退款,且不支持退换。交易完成后,数字资产所有人可选择持有、转让或进行数字资产权益兑换。
第十七条 本平台不承担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代扣、代缴的义务。交易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行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八条 若交易用户购买的数字资产附带实体权益,交易用户可以选择实现该数字资产的赋能权益(具体以公告信息为准),实体权益由挂牌方负责发货及提供售后服务,运费则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具体兑换事项以本平台实际页面显示为准。
用户知晓并认同,实体权益一经兑换完毕,将无法撤销。
第三节 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本平台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早9:00-晚20:00,国家法定节假日及本平台公告的休市日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平台有权调整交易时间。若交易时间内因故休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十条 本平台采用挂牌交易,是指挂牌方通过本平台交易系统,将符合本平台要求的数字资产交易信息予以发布,由符合资格的购买方按照本平台规则制度选择自主交易的交易模式。
第二十一条 挂牌委托排序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进行排序,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不提供电子撮合等集中交易方式,交易用户须手动点选成交。
但企业账户和自然人账户在求购数字资产时,当出价相同的,在求购栏中企业账户求购信息显示顺序前置于自然人账户;当同为企业账户求购出价相同的,求购时间在先的,在求购栏中显示顺序前置于求购时间在后者。
第二十二条 买入订单交易成功后,交易用户可提交卖出申请,或者选择兑付权益。如果选择卖出的,须下一个交易日方可提交卖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平台挂牌的数字资产每日涨跌幅为±2%,具体是指每日限价的涨跌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根据市场情况本平台有权调整涨跌幅规则,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平台将根据每个数字资产的交易情况设定单笔交易申请最大数量,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交易流程:
(一)卖方(数字资产持有人)发出卖出挂单(出售订单),本平台同时冻结对应的数字资产;买方发出买入挂单(求购订单),本平台同时冻结对应的货款。
(二)交易订单(含交易委托)应包括数字资产代码、数字资产名称、交易账号、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相关信息及本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成交后,本平台将扣除买方全额货款,将对应的数字资产计入买方的账户中。同时,货款中扣除卖方综合服务费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费,将剩余货款划给卖方。买方获得数字资产,并可基于非商业目的的使用数字资产。
(四)未成交部分,交易用户可以撤销委托。撤销后,本平台将自动解冻所对应的交易款项或数字资产。否则,未成交部分继续参与当日交易,当日交易结束后委托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买卖委托经交易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平台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一经成交,其对应数字资产的所有权即归属于该笔成交的购买人。交易申请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照本平台确定的方法与对方结算。
第二十七条 本平台的结算价为数字资产当日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成交取前一日结算价。
第二十八条 本平台按相关标准收取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为成交价的4%,由卖家进行支付。
第四节 数字资产退市
第二十九条 如出现本条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本平台将启动数字资产正常退市流程。
(一)挂牌方按照本平台的程序主动申请退市;
(二)数字资产所有权益全部核销完毕或数字资产失去未来收益价值;
(三)挂牌方丧失法人主体资格或持续经营能力;
(四)发行的数字资产权益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救;
(五)本平台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数字资产达到退市条件的,本平台将及时发布数字资产退市公告。数字资产退市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市的数字资产种类、简称、代码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退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
(四)本平台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退市完毕后,交易用户将无法在本平台再次交易该数字资产,同时持有退市产品的用户应在平台公示的处理时间内按规则完成退市事宜,包含但不限于限期内提取持有数字资产对应的实物产品,或公示的其他权益兑换提取。
第五节 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本平台负责办理交易登记结算业务,实行日终资金结算制度及所持数字资产日终结算制度,并统一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
第三十三条 本平台的登记结算部门对交易用户交易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交易用户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平台可以对违规交易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交易用户交易资金由本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结算。
第六节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本平台实行风险警示、涨跌幅限制、大额报告制度、风险保证金等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本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用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交易、限制出金、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强制解除服务协议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七条 本平台实行每日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即数字资产涨跌幅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2%。
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平台有权调整数字资产的日价格波动幅度(包括首日价格波动幅度),具体以公告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平台实行大额报告制度。当交易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平台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交易用户报告情况。
(一)持有某数字资产的数量达到本平台规定数额的;
(二)单笔买卖或当日买卖数量过大;
(三)本平台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为保护交易用户的利益,防范数字资产交易过程可能会出现的交易风险,化解交易产生的纠纷,本平台将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在本平台挂牌的数字资产,本平台都要求挂牌方在上市时向本平台的指定风险保证金专户缴纳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仅用于交易用户交易风险的处置,不得挪作他用,也不作为本平台的收益。
第四十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异常风险情况,本平台可以采取紧急措施: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
(三)本平台认定的其它异常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出现上述第四十条相关的异常情况时,本平台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平台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损害平台利益或其他用户利益的交易,或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平台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用户承担,并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采取适当措施对用户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为维持交易秩序,本平台采取及时合理的紧急措施,交易用户如果因此遭受损失,本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平台通过官方网站、交易系统发布数字资产相关信息,信息包括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细则、公告、通知、资讯等与数字资产交易有关的对外公布的文件。第四十五条 本平台信息公布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本平台公布的提示性信息仅供交易用户参考。
第四十六条 本平台发布的信息归本平台所有。未经本平台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七条 本平台有权对有关信息进行增修、废止并通过本平台网站或系统公布,并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的方式通过网络方式通知您。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四十八条 交易用户之间因交易活动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平台申请调解。第四十九条 本平台在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的基础上,促成相关各方化解矛盾。如争议事项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且争议双方均接受调解的,可由本平台约请争议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完成调解程序。争议调解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未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第五十条 由本平台介入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平台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本平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交易用户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配合。
第五十三条 如市场参与各方违反本平台交易规则、管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平台有权视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强制解除服务协议、终止资格等处罚;涉嫌犯罪的,本平台将提交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用户仅可通过本人人工手动操作的方式使用本平台及相关服务,并同意本平台可通过人工、网络技术等手段对异常账户进行识别、分析和处置。禁止自行或允许第三方利用外挂(包括但不限于非官方程序、软件、硬件、爬虫自动化脚本、机器人、虚拟机、多开工具、协议破解、模拟点击、伪造设备信息、流量劫持、利用系统漏洞等任何干扰平台正常运营的技术手段)或其他非正当手段使用本平台及相关服务或获取相关内容、服务数据等。交易用户存在上述行为的,本平台有权视具体情况采取认定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效、冻结资产、冻结账户、终止服务、追缴收益、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并保留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交易用户通过外挂等违规手段获得的收益,本平台有权直接从账户余额中扣除或要求交易用户限期退还;造成本平台及第三方损失的,交易用户应进行赔偿。
交易用户知悉并同意,使用外挂可能导致账户安全风险(如信息泄露、资产被盗等),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平台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交易平台开设交易账户,进行直接或间接参与交易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平台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交易用户按照本平台要求及时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如因交易用户未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而造成损失,本平台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本平台对交易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更换,将提前发布公告。
第五十八条 数字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由相关各参与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本平台将根据挂牌业务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或作出相应的政策、办法、规则、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具体意见、解答。
第六十条 本平台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变化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更新本平台的交易规则,本平台将在官方网站发布更新内容,并在更新的内容生效前以公告或者其他的适当的网络渠道方式通知您,以便您及时了解更新的内容。本平台对您的通知可能会以平台公告、弹窗推送、页面提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
如您不同意变更事项,您应当于变更事项确定的生效日起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如您在变更事项生效后仍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则视为您同意已生效的变更事项,并自愿接受变更后的交易规则的内容约束。
第六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场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文化产权交易所
2026年 4 月 17 日